证券代码:601226 证券简称:华电重工 公告编号:临2021-029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
次临时会议通知于 2021 年 5 月 8 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13 日上午 9 时在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华电产业园 B
座 1110 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表决方式召开。公司董事 9 名,实际
参加表决的董事 9 名(公司董事文端超先生、彭刚平先生、田立先生、
独立董事陆大明先生、郑新业先生因工作原因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其余 4 名董事为现场表决),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
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赵胜国先生主持,召集召开程
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决议内容
合法有效。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通过此议案。
副董事长赵胜国先生、董事郭树旺先生、袁新勇先生为本次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回避了
本议案的表决。
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确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
称“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为 2021 年 5 月 13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相关规定,激励
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权益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以 2021 年 5 月 13 日为本次激
励计划的授予日,向 197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345.00 万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4 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向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二、关于“华电 1001 平台”技改(购置配套工装件)项目的议
案
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通过此议案。
同意公司根据发展战略和实际需要对“华电 1001 平台”进行技
改,以 11,257 万元购置配套工装件,用于提升公司在海上风电业务
领域的核心竞争力,巩固海上风电业务市场地位。
独立董事意见:“公司本次“华电 1001 平台”技改(购置配套工
装件),能够缓解当前海上风电施工装备能力不足的问题,有利于降
低海上风电项目的施工成本,有利于提升公司在海上风电业务领域的
核心竞争力,有助于巩固公司在海上风电领域的市场地位,符合公司
整体发展战略,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当期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我们同意公司本次 “华电 1001 平
台”技改(购置配套工装件)事项。”
三、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通过此议案。
同意公司为抢抓市场机遇,更快地推动首创新型高效岸桥技术的
成果转化,与唐山港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澳傅旭企业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天津蓝海起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
同出资设立华电蓝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暂定名称,尚需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核准,以下简称“合资公司”),开展新型高效岸桥技术。合资
公司注册资本为 8,000 万元,公司拟以货币出资 3,920 万元,占比
49%,为合资公司第一大股东。
独立董事意见:“公司本次与唐山港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
澳傅旭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蓝海起源企业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共同出资设立合资公司开展新型高效岸桥业务,有
利于推动公司新型高效岸桥技术的成果转化,有利于新型高效岸桥业
务的市场拓展和持续创新,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不会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当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构成重大影
响。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事项。”
四、关于在新设合资公司实施员工持股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通过此议案。
为激发新设合资公司企业活力,促进其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调
动其技术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稳定和吸引优秀的管理和技
术人才,同意在新设合资公司实施员工持股方案。
独立董事意见:“公司拟与唐山港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澳
傅旭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起设立合资公司,并在该合资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方案。本次合资公司员工持股方案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
意见》(国资发改革〔2016〕133 号)、《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
组办公室关于支持鼓励“双百企业”进一步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有关事
项的通知》(国资改办〔2019〕302 号)等政策文件及法律法规的规
定。本次合资公司员工持股方案所确定的参加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合资公司不存在向参加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
的计划或安排。本次在新设合资公司实施员工持股方案有利于激发企
业活力,有利于促进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有利于调动技术和管理人
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有利于稳定和吸引优秀的管理和技术人才,符
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其决策、表
决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本次在新设合资公司实施员工持股方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4 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在新
设合资公司实施员工持股方案的公告》。
五、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华电曹妃甸重工装备有限公司提供
12,000 万元委托贷款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通过此议案。
同意公司在此前向全资子公司华电曹妃甸重工装备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华电曹妃甸”)提供的 8,000 万元委托贷款到期后,继续向
其提供 8,000 万元委托贷款,期限一年;另,向曹妃甸重工提供 4,000
万元委托贷款,用于置换银行贷款,期限一年。贷款利率参考同期市
场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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