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尚公(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律意见书
尚杭律证字 2021(008)号
www.splf.com.cn
中国杭州市江干区钱江路 1366 号华润大厦 B 座 11 层
Floor 11, Block B, China Resources Building, 1366 Qianjiang Road, Hangzh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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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尚公(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尚杭律证字2021(008)号
致: 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尚公(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蒋胤华、仇烨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度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
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
的《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杭州园林
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就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验证了公司提
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
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
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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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
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其
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
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已于 2021 年 4 月 22 日召开,审
议通过了公司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1
年 4 月 23 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杭州园林设
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
方式及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务联系方式和联
系人等内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由
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
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13 日(星期四)
下午 14:30 时在杭州市西湖区双龙街 136 号西溪世纪中心 2 号楼南楼 5 层会议室召开,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吕明华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
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 年 5 月 1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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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5 月 13 日上午 9:15 至 2021 年 5 月 13 日下午 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人员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 2021
年 5 月 10 日下午 15:00 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进行召集,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根
据核查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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