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泰神: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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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1】第【0166】号

    致: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

    的《法律顾问协议》,本所律师受聘出席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会议”或“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发

    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核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

    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

                                       法律意见书

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规则》、《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

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

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

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核查,现场见证

了本次会议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 2021 年 4 月 20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16-06)、《舒泰神(北京)生物制

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更新后)》(公告编号:

2021-18-02)以及 2021 年 4 月 22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舒泰神(北京)生物

制 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召 开 2020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通 知 的 更 正 公 告 》

(2021-20-01)、《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更新后)》(公告编号:2021-20-02)(以下合称“会议通

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等相关事项。

   经验证,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

出席人员、审议事项、登记方法等内容,并按《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

程》有关规定对所有提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13 日 14 点在北

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二路 36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

通知内容,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周志文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3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3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内容

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本所律师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出具的公司全体股东名册、与会人员签署的《签名册》及与会人员身份资料,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情况如下: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名,代表 4 名股东,均为

2021 年 4 月 30 日(股权登记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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