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安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二一年五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3-31 层,邮编:100020

     23-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

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律

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

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

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

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2. 2021 年 4 月 28 日 , 公 司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网站上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进行了公告。该通

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

项,并按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案事项进

行了充分披露。

  3.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 2021 年 5 月 13 日 9:15-9:25,

9:30-11:30,13:00-15:00 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并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于 2021 年 5 月 13 日 09:15 至 2021 年 5 月 13 日 15:00 的

任意时间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 2021 年 5 月 13 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李海

平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召开方式及召开程

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93,408,61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5.5629%。

 (1)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

2021 年 5 月 13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公司股东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

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

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7 名,代表股份 87,906,0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法律意见书

数的 42.8788%。

  (2) 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

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

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4 名,代表股份 5,502,544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6840%。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如下: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

查看公告全文…

原创文章,作者:第一财经,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baike.d1.net.cn/28416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