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 光 城: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局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局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二十次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12 日以

通讯方式召开,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这次会议。根据《关于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及相关事项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一、关于为参股子公司嘉兴凤启房地产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嘉兴凤启房地产为公司持有 31%权益的参股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为其提

供连带责任担保,有助于增强该公司的资金配套能力,进一步提高其经济效益,

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同时,嘉兴凤启房地产 31%股权提供质押,公司对嘉兴凤启

房地产该笔融资提供 31%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即公司为嘉兴凤启房地产提供 1.38

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嘉兴凤启房地产为公司提供反担保,风险可控。该项

担保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为参股子公司嘉兴凤启

房地产提供担保。

  二、关于为参股子公司简阳合煦房地产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简阳合煦房地产为公司持有 33%权益的参股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为其提

供连带责任担保,有助于增强该公司的资金配套能力,进一步提高其经济效益,

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同时,简阳合煦房地产以其名下土地提供抵押,公司全资子

公司阳光城四川公司对简阳合煦房地产该笔融资提供 33%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即

阳光城四川公司为简阳合煦房地产提供 0.99 亿元的连带责任担保,简阳合煦房

地产其余股东按持股比例提供担保,简阳合煦房地产为阳光城四川公司提供反担

保,风险可控。该项担保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全

资子公司为参股子公司简阳合煦房地产提供担保。

  三、关于为参股子公司宁波豪光置业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宁波豪光置业为公司持有 40%权益的参股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为其提供

连带责任担保,有助于增强该公司的资金配套能力,进一步提高其经济效益,符

合公司整体利益。同时,宁波豪光置业以其名下土地及在建工程提供抵押,宁波

豪光置业 100%股权提供质押,公司对宁波豪光置业该笔融资提供 70%连带责任保

证担保,即公司为宁波豪光置业提供 5.74 亿元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另一股东日

月城置业按持股比例为公司提供反担保,其余股东按比例提供担保,宁波豪光置

业为公司提供反担保,风险可控。该项担保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情

形,同意公司为参股子公司宁波豪光置业提供担保。

  特此意见。

  独立董事:

         陆肖马、刘敬东、郭永清、夏大慰

                         二○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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