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编制
新疆 中 泰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司 拟 转 让 所 持有 的
新 疆华 泰 重 化 工有 限责 任 公 司 1.67%股 权 项 目
资产评估报告
中联评报字【2021】第 1325 号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五月七日
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拟转让所持有的
新疆华泰重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1.67%股权资产评估报告
目 录
声明………………………………………………………………………………………….. 1
摘要………………………………………………………………………………………….. 3
一、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及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
估报告使用人概况……………………………………………………………………………5
二、评估目的………………………………………………………………………….14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14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28
五、评估基准日………………………………………………………………………28
六、评估依据………………………………………………………………………….29
七、评估方法………………………………………………………………………….32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52
九、评估假设………………………………………………………………………….54
十、评估结论………………………………………………………………………….55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58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67
十三、评估报告日…………………………………………………………………..68
附件…………………………………………………………….错误!未定义书签。
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拟转让所持有的
新疆华泰重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1.67%股权资产评估报告
声 明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
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及本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
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本资产评
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
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
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提示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
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
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三、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
性是评估结论生效的前提,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负债清单以及评估所
需的预测性财务信息、权属证明等资料,已由委托人、被评估单位申报
并经其采用盖章或其他方式确认。
四、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与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
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人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
系,对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偏见。
五、资产评估师已经对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
进行现场调查;已经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
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对
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并且已提请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
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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