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化学:独立董事意见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七届二十一次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

易的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 关于公司收购股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1、程序性。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召开了七届二十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收购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项关联交易时,关联

董事实行回避原则,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认为:公司董事

会在召集、召开及作出决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

序合法有效。

  2、公平性。上述关联交易是因公司未来的发展需要而进行的,交易价格按

照审计、评估结果确定,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

中小股东的利益的行为。

  二、关于公司收购新疆中泰新鑫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份并增资暨

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1、程序性。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召开了七届二十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收购新疆中泰新鑫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份并增资暨关联交易的

议案》,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项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实行回避原则,其表决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在召集、召开及作出决议的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2、公平性。上述关联交易是因公司未来的发展需要而进行的,交易价格按

照审计、评估结果确定,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

中小股东的利益的行为。

  独立董事:王子镐、王新华、李季鹏、吴杰江、贾亿民

                       二○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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