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二○二一年五月
公司声明
1、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承诺本预案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2、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
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所发行证券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
保证。
3、本预案是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说明,任何与之相反的声
明均属虚假及不实陈述。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
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4、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
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5、本预案所述事项并不代表审批机关对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
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本预案所述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
成尚待取得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核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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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非公开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公司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各项条件。
2、根据北京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证天通(2018)
证验字第 10004 号《验资报告》,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为 2018 年 6 月 7
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超过 18 个月。
3、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尚需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4、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特定对象,包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的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
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含上述投资者的自营账户或管理的投资产品账户)、
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等特定对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多个投资账
户持有股份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
资金认购。
最终具体发行对象将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后,根据发
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原则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所有发行
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5、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
不得转让。
6、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
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量)。具体发行价格将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由董事会和主承销商(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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荐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
况,遵循价格优先的原则确定,但不低于前述发行底价。
7、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
同时根据证监会《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
(修订版)》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
本的 30%,即不超过 345,664,377 股,并以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核
准文件为准。在前述范围内,最终发行数量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主承
销商(保荐机构)协商确定。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董事会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8、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82,857.14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拟投入募集资金
1 锂电池电芯用高性能封装材料项目 66,000.00 66,000.00
2 偿还银行贷款 16,857.14 16,857.14
合计 82,857.14 82,857.14
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实际情况
利用自筹资金进行先行投入,待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将按照相关法规
规定的程序对前期投入部分予以置换。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
费用后少于上述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的金额,公司股东大会将授权董事会根据实
际募集资金净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
投资金额,不足部分公司将以自有资金或其他融资方式解决。
9、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公司制定了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详见本预案“第四节 公
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请投资者予以关注。
10、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本次非公开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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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1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
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及中国证
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
文件的有关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对即
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
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相关情况详见本预案“第五节 本次
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填补措施和相关承诺”。
公司对经营数据的假设分析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公司制定填补回报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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