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 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之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

  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之核查意见

  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工股份”或“上市公司”)拟通

过向广西柳工集团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工有限”)的全体股东广西柳工

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工集团”)、广西招工服贸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招工服贸”)、国新双百壹号(杭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双百基金”)、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

家制造业基金”)、北京诚通工银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诚通工

银”)、建信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信投资”)、广西国有企业改革

发展一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广西国企改革基金”)、常州嘉

佑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常州嘉佑”)及中信证券投资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中证投资”)发行股份,吸收合并柳工有限(以下简称“本次

交易”)。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独立财务顾问”)

担任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按照《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

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的规

定,就独立财务顾问及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

“第三方”)的行为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

  本次交易中,本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二、上市公司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

  根据上市公司的说明,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聘请的中介机构情况如下:

  1、上市公司聘请中信证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1

  2、上市公司聘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

  3、上市公司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交易的审计

机构。

  4、上市公司聘请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资产评估机构。

  上述中介机构均为本次交易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聘请行为合法合

规。

  除上述聘请行为外,上市公司本次交易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

方的行为。

    三、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综上,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中,本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

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聘请独立财务顾

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的行为合法合规,符合中国证监会《关

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

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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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

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之核

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董  凡          康昊昱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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