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惠州中京电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中京电子”)的委托,就贵公司 2020 年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现行法律、法规、
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了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
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1、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4 月 23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和《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决定于 2021 年 5 月 13 日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刊登了《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4
月 26 日收到控股股东惠州市京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港投资”)提
交的《关于提请增加中京电子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请贵公司
董事会将《关于补选公司监事的议案》以临时提案方式提交至贵公司 2020 年年
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贵公司董事会认为京港投资持有贵公司 21.96%的
股份,具有提出临时提案资格,且提案的内容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属于《公司
章程》的规定及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该议案已经
贵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贵公司董事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至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因此,贵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刊登了《惠
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新增临时
提案后)》(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新增临时提案后)》”)。
3、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做出决议,于会议召开二十日以
前以公告形式向股东公告了《股东大会通知》,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以公告形式向
股东公告了增加临时提案情况以及据此更新的《股东大会通知(新增临时提案
后)》,《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新增临时提案后)》中有关本次股东大
会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
5、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贵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3 日在贵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现场会议由贵公司副董事长刘德威先生主持。
6、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2021 年 5 月 13 日 9:15-9:25,9:30-11:30,13:30-15:00,
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贵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2021 年
5 月 13 日 9:15-15:00,贵公司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贵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
票服务。
7、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
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新增临时提案后)》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
式、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一致。
综上,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1 年 5 月 6 日。
1、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为 505,058,986 股,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有 5 名,
代 表 贵 公 司 有 表决 权 股 份 83,406,790 股 , 占 贵 公司 有 表 决 权 的股 份 总 数 的
16.5143%。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电子邮件传来的表明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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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截至 2021 年 5 月 6 日下午收市时在册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上
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股东均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贵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
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9,959,706 股,
占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1.9720%。
3、根据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及《股东大会通知》、《股
东大会通知(新增临时提案后)》,贵公司董事会召集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股东大会通知(新增临
时提案后)》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并以书面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表决结束后推举股东代表和监事进行监票、计票,表决票经监票人和计票人及本
所见证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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