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虹华意: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华意压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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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FUJIAN JUNLI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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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0)君立顾字第 102 号

致: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引   言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接受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

托 , 指 派 常 晖 律 师 ( 执 业 证 号 13501201010899927 ) 和 林 煌 彬 律 师 ( 执 业 证 号

13501201810068022)参加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下简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并基于律师声明事项,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 1 –

                             法律意见书律师声明事项

              〖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律师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并以该等保证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

提和依据: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更正公告、关于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公司章程》)

和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均与原始件一致、

副本均与正本一致,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上的签名与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公司已

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文件资料,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与 本次会议

相关的全部事实情况,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召

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

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及其所涉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

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仅负责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示的股票账户卡、

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及其他表明其身份的证件

或证明等证明其资格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和查验,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

效性应当由该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意

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或本所律师书面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叁份,各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于 2021 年 4 月 20 日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并作出关

于召开本次会议的决议。

  公司董事会于分别于 2021 年 4 月 21 日、2021 年 4 月 29 日在《证券时报》和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

下简称《会议通知》)、《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更正公告》、《关于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 以下简称《补

充通知》)。《会议通知》、《补充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审

议事项等具体内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13 日下午 14 时 30 分在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绵兴东路 35

号长虹商贸中心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杨秀彪先生主持。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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