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菲亚:监事会议事规则(2021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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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

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

    第二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 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 1/3。

    第三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或更换。监事任期届满,监

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限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限未逾 5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

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

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

    (七) 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

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八)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九)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监事的,该选举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解除其职务。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本规则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六条 监事按《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参加监事会会议

并行使表决权。

    第七条 监事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

的义务,维护公司利益,履行监督职责;

    (二)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股东、公司利益和员工权益;

    (三)保守公司机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

泄露公司秘密;

    (四)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

侵占公司财产;

    (五)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八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监事会设监事三

名。

    其中二名由股东代表出任,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一名由公司职工

代表出任,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或更换。

    第九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

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

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或者公司

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六)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 151 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九)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并可以对董事会决议

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四章 监事会主席的职权

  第十二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为监事会召集人。

  第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三)董事或总经理与公司发生诉讼时,由监事会主席代表公司与董

事或总经理进行诉讼。

            第五章 监事会的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

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可通过公司监事会办公室指定一名人员为监事会会议记录员,也

可根据需要临时指定人员进行记录。

         第六章 监事会的议事规定和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六个月至

少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

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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