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基: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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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基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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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基健康产业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

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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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1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2021 年 4 月 23 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

网上发布了《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

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会议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议案编码、会议登记

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充分、完整披露了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本次会议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达到 20 日。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股权登记日为

2021 年 5 月 7 日。

    3.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13 日(星期四)上午 11:00 在乌

鲁木齐市安居南路 802 号鸿瑞豪庭 3 栋 7 层公司一号会议室召开。

    4.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的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3 日上午 9:15-5 月 13 日下午 15:00。

    2021 年 5 月 13 日(星期四)上午 11:0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乌鲁木

齐市安居南路 802 号鸿瑞豪庭 3 栋 7 层公司一号会议室如期召开,现场会议召开

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推举公司董事长王柳萍担

任会议主持人。公司股东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

场对本次会议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的会议主持人、董事、监事等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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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会议召集人、会议时间、方式和内

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共计 27 人,代表股份 329,553,14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2.7279%。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05,583,65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6202 %。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营业执照、证券账户卡、法定代表人身

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会议股权登

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

    (2)根据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3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3,969,48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077 %。

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出席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与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计 2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4,680,32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7.0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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