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关于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本所孙广亮律师、金振亨律师出席公
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威海广泰
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
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审查了
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
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2021年4月1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会议决定于2021年5月13日下午14:00召开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该决议已于
2021年4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同日
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20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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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
议的时间为2021年5月13日下午14:00;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5月13日,其
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13日
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1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
时间。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1年5月13日下午14:00在山东省威海市环
翠区黄河街16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公告通知
的内容。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召集本次会议,并对本次会议审
议的各项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
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截至2021年5月10日(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份为381,827,504
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股份数量为1,278,920股,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5,480,000股,根据《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约定,
该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享有投票权。因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为375,068,584股。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2人,代
表股份183,442,5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9091%。
其中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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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共计20人,代表股份45,949,0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508%。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4人,代表股份137,960,598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782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8人,代表股份
45,481,9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263%。
2、现场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现场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
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列席本次会议。
3、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
投票数据
经本所律师现场审查,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参
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8人,代表股份45,481,9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2.1263%。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公司的董事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光太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出席、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为董事会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就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
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股东代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
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本次现场会议投票结束后,公司向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现场投票统计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合并统计了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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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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