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测电子: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2020年度)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2020 年度)

保荐机构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精测电子

保荐代表人姓名:刘昭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保荐代表人姓名:丁一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现场检查人员姓名:刘昭

现场检查对应期间:2020 年度

现场检查时间:2021 年 4 月 25 日

一、现场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意见

                                   不适

(一)公司治理                     是    否

                                   用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是否完备、合规         √

2.公司章程和三会规则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

3.三会会议记录是否完整,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及会议

                          √

内容等要件是否齐备,会议资料是否保存完整

4.三会会议决议是否由出席会议的相关人员签名确认     √

5.公司董监高是否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

规范性文件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履行职责

6.公司董监高如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履行了相应程序和信

                                   √

息披露义务

7.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如发生变化,是否履行了

                                   √

相应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8.公司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是否独立    √

9.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不存在同业竞争     √

(二)内部控制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部

                          √

门(如适用)

2.是否在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

                          √

部审计部门(如适用)

3.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构成是否合规(如适

                          √

用)

4.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

                          √

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如适用)

5.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部审计

                          √

工作进度、质量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如适用)

6.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

部审计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 √

题等(如适用)

7.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

                          √

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如适用)

8.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向审

                          √

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如适用)

9.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向审

                          √

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如适用)

10.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

                         √

部控制评价报告(如适用)

11.从事风险投资、委托理财、套期保值业务等事项是否建

                          √

立了完备、合规的内控制度

(三)信息披露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

2.公司已披露的内容是否完整              √

3.公司已披露事项是否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取得重要进展  √

4.是否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

5.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是否符合公司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6.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是否及时在本所互动易网站刊载  √

(四)保护公司利益不受侵害长效机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是否建立了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直接

                          √

或者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制度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是否不存在直接或者

                          √

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情形

3.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

                          √

义务

4.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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