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星医药:复星医药关于独立非执行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报告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196      股票简称:复星医药     编号:临 2021-064

债券代码:143020      债券简称:17 复药 01

债券代码:143422      债券简称:18 复药 01

债券代码:155067      债券简称:18 复药 02

债券代码:155068      债券简称:18 复药 03

债券代码:175708      债券简称:21 复药 01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非执行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报告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简称同正文):

   征集投票权的起止时间:2021年6月5日起至2020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24

小时止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赞成

   征集人未持有本公司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江宪先生受其他独立非执行

董事委托,作为征集人就本公司拟于 2021 年 6 月 11 日召开的 2020 年度股东大

会、2021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2021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以下合称

“本次会议”)审议的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议案(即本次征集事项)

向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一)征集人基本情况

  征集人为本公司现任独立非执行董事江宪先生。截至本公告日,征集人未持

有本公司股票。

                  1

  江宪先生自 2015 年 6 月起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现任上海市联合律师

事务所荣誉高级合伙人、创始合伙人,并担任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上海第一

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代号:600833)独立董事、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代号:600834)独立董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华东政法大学(原名:华

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新加坡调解中心资深调

解员。

  (二)征集人对表决事项的意见及理由

  征集人江宪先生作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出席了本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12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对关于《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复

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以及 A 股、H 股类别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激励

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三项议案均投了同意票,并对本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征集人认为:

  1、本次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未发现本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形,本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要求符合《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激励对

象条件。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激励对象不包括本公

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和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

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

                   2

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

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

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本次激励计划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包括授予

数量、授予日、授予条件、授予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未侵犯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本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

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6、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优化本公司治理结构,完善本集团(即本公

(即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单位,下同)考核激励体系,将股东利益、本集团利

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调动核心管理团队和核心业务骨干等人员的积极

性,形成激励员工的长效机制,可实现本集团人才队伍和产业经营的长期稳定。

  7、本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执行董事吴以芳先生已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回避表决,由其他董事

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征集人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本集团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员

工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激

励对象的条件。征集人同意实行本次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本公司股东

大会以及 A 股、H 股类别股东会审议。

  二、本次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及投票方式:

  1、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1 年 6 月 11 日 13:00

  召开地点:上海市漕宝路 3199 号上海闵行宝龙艾美酒店

  2、投票方式: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及征集投票相结合的投票方式

                   3

    3、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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