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赛西威: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 :惠 州市 德 赛西 威 汽车 电 子股 份 有限 公 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GLG/SZ/A2577/FY/2021-195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惠州市德赛西威汽

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会议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

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的精神,本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 、 本 次 股东 大 会 的召 集 与 召开 程 序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于 2021

年 5 月 11 日召 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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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4 月 14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载了《关

于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

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时间与地点、召开方式、出席

对象、审议事项、参加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

相关事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11 日下午 14:30 在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

和畅五路西 103 号德赛西威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 TAN CHOON LIM(陈

春霖)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 年 5 月 11 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1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1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网络

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

  综上,本所 律 师认 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 本 次 股东 大 会 召集 人 与 出席 人 员 的资 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人

数为 37 名,剔除股东广东德赛集团有限公司放弃的表决股份 55,000,000 股

后的有效表决股份 369,989,3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74.7453%。

  1.本 所律师 根据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深圳分 公司提 供的截

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下午 15:00 交易结束后的公司股东名册,对出席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文件进行了核查,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0 人,剔除股东广东德赛集团

有限公司放弃的表决股份 55,000,000 股后的有效表决股份 320,125,823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64.6719%。

  2.以 网络投 票系统 进行投 票的股 东的资格由深圳 证券交 易所交 易系统

                     2

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 17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股份 49,863,482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额的 10.0734%。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

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会议出席人员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会议出席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 、 本 次 股东 大 会 审议 的 议 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一)《关于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三)《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四)《关于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五)《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六)《关于公司 2020 年日常关联交易总结及 2021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

计的议案》;

   (七)《关于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股东及监事会未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提出新的议

案,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内容相符。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 、 本 次 股东 大 会 的表 决 程 序及 表 决 结果

   ( 一 ) 本次 股 东大 会 的表 决 程序

   本 次 股 东大 会 以现 场 投票 与 网络 投 票相 结 合的 方式 进 行表 决 。出 席 现

场 会 议 的 股 东以记 名投 票 方 式对 会 议 通 知 中 列 明 的 议 案 进 行了 逐 项表 决,

网 络 投 票按 照 会议 通 知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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