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城水务:广西智尔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广西智尔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ZR-G-2021-002-02

 广西南宁市东葛路 118 号青秀万达金座 44 层 4419 室

       联系电话: 0771-5717601

                                 法律意见书

          广西智尔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要求,广西智尔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

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

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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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1 年 4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

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于 2021 年 5 月 11 日召开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及《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等媒体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详细说明了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

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 2021 年 4 月 30 日。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

有关议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1 年 5 月 11 日 10:00,本次股东大会于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桂雅路 13 号

绿城水务调度检测中心 1519 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黄东海先生主持了本次股

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 年 5 月 11 日―2021 年 5 月 11 日。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1 日上午 9:

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

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11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

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广西绿城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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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股东大会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 2021 年 4 月 30 日(星期五)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

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委托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律师。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7 人,所代表股份合计 529,826,997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882,973,077 股)的

60.0048%。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含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2 人,所代表股份共计 502,346,584 股,

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56.8926%。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含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均为 2021 年

4 月 30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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