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风化工: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737       证券简称:南风化工         公告编号:2021-53

           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的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21 年 5 月 11 日

  (2)召开地点:山西省运城市红旗东街376号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张国红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合法有效。

  2、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3 人,代表股份 170654168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09%。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4

人,代表股份 1700310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98%;通过网络投票出席

会议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623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1 人,代表

股份 662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06%。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授权委托代表 2 人,代表股份 38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1%;通

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623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35%。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议案一:《关于补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 1706514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999%;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0%;

  弃权 2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1%。

  现场投票结果,同意 170031068 股,占出席现场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现场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现场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网络投票结果,同意 620400 股,占网络表决股份总数的 99.5667%;反对 0 股,

占网络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网络表决股份总数的 0.4333%。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59300 股,占出

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27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

  2、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二:《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 1706514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999%;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0%;

  弃权 2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1%。

  现场投票结果,同意 170031068 股,占出席现场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现场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现场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网络投票结果,同意 620400 股,占网络表决股份总数的 99.5667%;反对 0 股,

占网络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网络表决股份总数的 0.4333%。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59300 股,占出

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27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

  2、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杨晓娜、张鑫磊

  3、结论性意见: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和会议的表决程序等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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