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宜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引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二
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议案和材料后,对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以
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全资子公司向惠州市骏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厂房及宿舍的事
项
公司全资子公司惠州市骏亚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亚数字”)拟
向惠州市骏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骏亚智能”)租赁厂房及宿舍,
因惠州骏亚智能与公司的控股股东同为骏亚企业有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相关规定,惠州骏亚智能为公司的关联方,本次交易构
成关联交易;该项业务有利于公司与全资子公司骏亚数字生产经营规模扩大,保
证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对上市公司独立性不构
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全资子公司向惠州市骏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厂
房及宿舍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公司关联董事应回
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刘剑华、钟兵新、沈友
日期:2021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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