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科股份: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二一年五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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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金科地产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召

开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等相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

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

资料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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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

大会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

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本次股东大会由 2021 年 3 月 31 日召开的贵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

会议作出决议召集,贵公司已于 2021 年 4 月 2 日、2021 年 4 月 27 日、2021 年

4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

网上分别发布了《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知》《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提

示性公告暨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提示性公告》(以下合称“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进行

了公告。

  2. 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方式召开,并载明了现场会议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代码、

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贵公司联系电话及联系人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10 日(周一)15 时 30 分在重庆市

两江新区龙韵路 1 号 1 幢金科中心 27 楼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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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0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5 月 10 日 9:15-15:00。全体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的任意时间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者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2.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周达先生主持。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实际召开时间、地点、内容、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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