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函
我们接获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函告,公司拟于
2021 年 4 月 2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关于聘请 2021 年度
审计机构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监发〔2001〕102 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修订)》和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公司事前已就上述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通知了我们,提供了相关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沟通,获得
了我们的认可。我们认真审核了上述文件后,对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事项进行了事先确认,公司提议续聘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未损害中
小投资者利益,拟聘请的年度审计机构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和胜任能力,同意将
相关议案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褚君浩 姚 铮 任 远 刘贵松
2021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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