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见证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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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见证意见书
案件编号:B206005
致: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或“我方”)惠承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司”)
委托,指派肖硕彬律师、尤德卫律师参加贵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见
证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
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见证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
资料一并公告。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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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手续时向贵司出示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本等,其真实性应当由股东(或其代理人)自行
负责。
本见证意见书仅供见证贵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
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见证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见证意见所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
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出具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1 年 4 月 16 日,贵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将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以及第五届监事会
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十二个事项提交给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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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2 月 6 日,贵司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平
台巨潮资讯网发布《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
会议决议公告》、于 2021 年 3 月 6 日发布《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于 2021 年 4 月 20 日发布《佛
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佛山
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佛
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
下简称“《通知》”),向全体股东公告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
议通知,《通知》载明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召开方式、股权
登记日、出席会议人员、投票方式、审议事项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5 月 10 日 15:00 在佛山市禅城区华宝南路
18 号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南区中栋一楼大会议室召开,会议由
公司董事长王广军主持。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5 月 10 日 9:15―9:25,9:30―11:
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1 年 5 月 10 日 9:15―15:00。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
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通知》所载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
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
时间和方式与《通知》所载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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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与《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提议并召集,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出席和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24 人,代表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144086231 股 , 占 公 司 总 股 本 618477169 股 的
23.2969%。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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