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星光电: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见证意见书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见证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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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见证意见书

                                  案件编号:B206005

致: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或“我方”)惠承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司”)

委托,指派肖硕彬律师、尤德卫律师参加贵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见

证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

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见证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

资料一并公告。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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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手续时向贵司出示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本等,其真实性应当由股东(或其代理人)自行

负责。

  本见证意见书仅供见证贵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

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见证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见证意见所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

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出具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1 年 4 月 16 日,贵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将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以及第五届监事会

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十二个事项提交给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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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 年 2 月 6 日,贵司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平

台巨潮资讯网发布《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

会议决议公告》、于 2021 年 3 月 6 日发布《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于 2021 年 4 月 20 日发布《佛

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佛山

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佛

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

下简称“《通知》”),向全体股东公告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

议通知,《通知》载明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召开方式、股权

登记日、出席会议人员、投票方式、审议事项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5 月 10 日 15:00 在佛山市禅城区华宝南路

18 号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南区中栋一楼大会议室召开,会议由

公司董事长王广军主持。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5 月 10 日 9:15―9:25,9:30―11:

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1 年 5 月 10 日 9:15―15:00。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

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通知》所载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

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

时间和方式与《通知》所载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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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与《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提议并召集,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出席和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24 人,代表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144086231 股 , 占 公 司 总 股 本 618477169 股 的

23.2969%。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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