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雨虹: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验血检查咨询:DNA663333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

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0 日召开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

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

于:

    1. 经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

    2. 公司 2021年 4月 16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七

     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3. 公司 2021 年 4 月 16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

     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

  4. 公司 2021 年 4 月 16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

   议公告》;

  5. 公司 2021年 4月 16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6.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1 年 4 月 29 日)的股东名册;

  7. 公司 2021 年 5 月 6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8.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9. 深圳证券 信息有 限公司 提供的 本次股 东大会 网络投 票情况 的统计结

   果;

  10.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11. 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

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

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

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

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

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

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

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

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

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

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

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

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1 年 4 月 15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

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1 年 5 月 10 日召开 2020 年年

度股东大会。

  2021 年 4 月 16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

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10 日下午 14 时 30 分在北京

    市朝阳区高碑店北路康家园小区 4 号楼三层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

    由副董事长许利民主持。

  3.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 2021 年 5 月 1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5 月 1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5 月 1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

    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

的议案与《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

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查看公告全文…

原创文章,作者:第一财经,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baike.d1.net.cn/28082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