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能源:东方能源2020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1)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关于

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2021 年 5 月

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6 号 新时代大厦 6-8 层  邮编:10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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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致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能源或公司)委托,指派贾向明、冯朋飞律师(以下简

称承办律师)担任东方能源 2020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特别

法律顾问,出席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规范性文件及《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关于召开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关于取消股东大会提案暨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而出具,

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提案、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发表意见。

  第一节 律师声明

  1.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出具日以前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问题发表意见。

  2. 本法律意见书制作过程中,承办律师已按照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

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审查。

  3. 承办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东方能源的承诺和保证,即公

司向承办律师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隐瞒、虚假、遗漏和

误导之处,其中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保证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东方能源为进行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

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5. 承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东方能源进行本次股东大会必备的法

定文件,随其他相关材料一起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及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

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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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1. 根据东方能源第六届董事会于 2021 年 4 月 12 日的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公告编号:2020-008,详见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公司定于

2021 年 5 月 10 日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0 年度股东

大会。

  2. 东方能源董事会于 2021 年 4 月 14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及巨潮资讯网站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

2021-015),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会议

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投票程序、投票规则等事项予以公告。

  3. 东方能源董事会于 2021 年 4 月 25 日的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编号:

2021-016,详见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部分提案的议案》、《调整后的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决定取消《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时根据实际情况,新增《调整后的2020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4. 东方能源董事会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及巨潮资讯网站发布了《关于取消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部分提案暨新增部分提

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8)、《关于增加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0)以及《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公

告编号:2021-021),取消《2020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将《调整后的2020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作为新增临时提案提交 2021 年 5 月 10 日召开的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5 月 10 日下午 14:30 在河北省石家庄市东方

能源 604 会议室召开。

  承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

  二、 关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为年度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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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公告中明确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提前登

记,登记可采取在登记地点现场登记、传真方式登记、信函方式登记等方式;登

记地点为石家庄市建华南大街 161 号,东方能源公司资本部;登记时间:2021 年

5 月 9 日上午 8:30 ― 12:00 ,下午 13:30 - 17:30 (信函以收到邮戳

日为准)。截至 2021 年 4 月 26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并可以书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该通知符

合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公司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证件及持

股 凭 证 , 参 加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或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计 42 人 , 代 表 股 份 数

4,631,488,83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6.0325%。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授权代理人1人,共代理2人,持有股份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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