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
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
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
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
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
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
则,公司制订了《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以下简称“本股权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
为保证公司本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
法。
第一条 考核目的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是加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执行的计划性,量化公司股权激
励计划设定的具体目标,促进激励对象考核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确
保实现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各项业绩指标;同时引导激励对象提高工作绩效,提
升工作能力,客观、公正评价员工的绩效和贡献,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执行提供客
观、全面的评价依据。
第二条 考核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考核评估激励对象;
(二)考核指标与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年度经营目标结合;与激励对象工
作业绩、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结合。
第三条 考核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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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适用于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所有激励对象。授予对象包括公司(含子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及核心骨干人员。不含公司独立董事、监
事。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
聘用合同。
第四条 考核机构及执行机构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本次股权激励
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公司资本运营部、人事行政部、财务部组成考核小组负责具体考核工
作,人事行政部负责向薪酬委员会的报告工作;
(三)公司人事行政部负责相关考核数据的收集和提供,并对数据的真实性
和可靠性负责,公司内审部门监督;
(四)公司董事会负责考核结果的审核。
第五条 绩效考核指标及标准
激励对象获授的权益能否解除限售/归属将根据公司、激励对象两个层面的考
核结果共同确定。
(一) 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1 年-2023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
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2021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26 亿元,且净利润增长率较 2020 年不低于 2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2022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46 亿元,且净利润增长率较 2021 年不低于 2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2023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68 亿元,且净利润增长率较 2022 年不低于 2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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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2021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26 亿元,且净利润增长
第一个归属期
率较 2020 年不低于 20%。
首次授予的 2022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46 亿元,且净利润增长
第二个归属期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率较 2021 年不低于 20%。
2023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68 亿元,且净利润增长
第三个归属期
率较 2022 年不低于 20%。
2021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26 亿元,且净利润增长
第一个归属期
率较 2020 年不低于 20%。
预留授予的 2022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46 亿元,且净利润增长
第二个归属期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率较 2021 年不低于 20%。
2023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68 亿元,且净利润增长
第三个归属期
率较 2022 年不低于 20%。
注:1、上述“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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