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之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1年5月)

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1 年 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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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股东大会职权

第三章  股东大会召开方式

第四章  股东大会召集程序

第一节  股东大会召开条件

第二节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第三节  股东大会提案

第五章  股东大会召开和议事程序

第一节  会议登记

第二节  股东大会会议程序

第三节  会议记录和决议

第六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

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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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1.1  为了保证股东大会程序和决议的合法性,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

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之规定,制订本规则。

    1.2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

权。

    1.3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职权

    2.1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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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

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下列对外担保事项: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连续 12 个月 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

30%;

    5、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7、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担保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

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前款第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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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事项(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除外,下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算):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

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

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交易”包括下列类型的事项:(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2)对

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4)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

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6)签订

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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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10)签订许可协

议;(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12)

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1)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2)出

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此类资产);(3)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交易标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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