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博动力: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越博动力(300742)

                    联系电话:0755-23934057

保荐代表人姓名:姜南雪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

                    楼 10-19 层

                    联系电话:0755-23934057

保荐代表人姓名:颜丙涛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

                    楼 10-19 层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无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

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           是

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1、2020年3月、4月,越博动力与深圳市华灏机

                      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灏机电”)签署了《借

                      款合同》,向华灏机电提供免息借款1500万,构

                      成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越博动力未按规定及时履

                      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及时信息披露。

                      2、2020年4月,经越博动力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

                      一次会议审议批准,原子公司河南畅行注册资本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增加至15,000万元,上述增资事项需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越博动力未经股东大会审议,即对河

                      南畅行15,000万元实缴出资。

                      针对上述不合规情况,越博动力进行了规范整

                      改,加强对相关责任人的培训和教育,完善财务

                      资助、对外投资等相关制度,杜绝以后此类事件

                      的发生。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12次

                      是,2020年12月6日,越博动力第二届董事会第

                      二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分别

                      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决定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 将“新能源汽车动力系统研发及部件生产基地项

一致                    目”延期,该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的时间从

                      2020年12月31日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上述

                      事项由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发表了明确同意意

                      见。具体情况详见2020年12月7日相关公告。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1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1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1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2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是

                      详见本报告“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相关内容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10 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不适用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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