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牛集团:公牛集团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相关事宜的核查意见

         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相关事宜的核查意见

  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公牛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的情形,包括: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

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1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对象未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和监事,也未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激励对象均符

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

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

  三、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

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

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

结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

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

康发展,且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

次股权激励计划,且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

效。

                      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二一年五月十日

                  2

查看公告全文…

原创文章,作者:第一财经,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baike.d1.net.cn/27994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