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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一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康达股会字【2021】第 0114 号
二�二一年五月
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 一鸣食品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一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一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浙江一鸣食品股份有限
公司(下称“一鸣食品”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年
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网络投票细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一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一
鸣食品《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一鸣食品本次股东大会所涉事宜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一鸣食品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
议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1 年 4 月 15 日,公司
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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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 一鸣食品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一鸣食品董事会于 2021 年 4 月 16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浙江一鸣食
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称为“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届满二十日。前述会
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
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投票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
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投票方式及程序、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10 日 13 点 30 分在浙江省温州市平阳
县一鸣工业园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朱立科先生主持,一鸣食品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一鸣食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
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0 日
上午 9 时 15 分至 9 时 25 分、9 时 30 分至 11 时 30 分及 13 时至 15 时;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0 日 9 时 15 分至 15 时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一鸣食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
络投票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一鸣食品《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为 2021 年 4 月 28
日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一鸣食
品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24 人,代表股份 340,221,600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84.8432%。具体如下: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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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 一鸣食品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会议登记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13 人,代表股份 340,138,800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84.8226%。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
的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交易系统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计 11 人,代表股份 82,800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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