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2021 年 5 月修订版)
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
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武汉市体改委武体改(1992)第 9 号文批准,由原武汉印刷厂、北京
京华信托投资公司、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联合发起组建。公司在武汉市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公司于 1995 年依《公司法》、《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
司依照<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国发[1995]17 号)等文件进行了规范,并依
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
第三条 公司于 1992 年 3 月 18 日成立,1993 年经武汉市证券领导小组
(1993)13 号文件批准成为社会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同年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证监发审字(1993)32 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760 万股。其中: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为 1760 万股,
于 1993 年 10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
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公司注册中文名称: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BESTSUN ENERGY CO.,LTD.
第六条 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汉市汉阳区阳新路特一号;
邮政编码:430000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363,010,801 元。
第八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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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的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宗旨:秉承安全、优质、高效的服务宗旨,合理、有
效利用公司资产,促使其不断增值,以公司价值最大化回报股东,同时承担社会
责任,为促进节能减排、优化能源结构以及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十四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管道燃气(天然气)、瓶装燃气
(液化石油气)、燃气汽车加气站(天然气)(以上范围仅限持证的分支机构经营);
天然气用具的销售、安装及维修、维护。(国家有专项规定的经营项目经审批后
或凭许可证件在核定的期限内方可经营)。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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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集中托管。
第十九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为 119,579,328 股。公司发起人为武汉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北京京华信托投资公司和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时向
武汉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发行 2,533.04 万股,北京京华信托投资公司发行 300 万
股,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200 万股,向以上三方发行的股份占公司可发行
普通股总数的百分之 43.19%。
第二十条 公司的总股本为 1,363,010,801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
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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