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洲新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

判断的立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拟审议的

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事前核查,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后认

为:

  2020 年度,新龙实业经审计后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 4,882.21 万元,

未完成当年的业绩承诺,浙江新龙实业有限公司原股东吴岳民、吴晓俊、新昌县五龙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五洲新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根据《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约定,履

行补偿义务有利于保障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和法规的

情形。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孙永平、严毛新、屈哲锋

                                 2021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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