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力股份:诺力股份2020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关于

   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天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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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1H0620 号

致: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

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力股份”或“公司”)

的委托,指派赵琰律师、竺艳律师参加诺力股份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诺力股份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

律意见书随诺力股份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诺力股份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

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诺力股份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诺力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1 年 4 月 16 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关于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关于 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5、《关于 2020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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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7、《关于聘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21 年度财务、内控审计机构

的议案》

   8、《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9、《关于 2021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10、《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议案》

   11、《关于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总额度的议案》

   12、《未来三年(2021 年-2023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场

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0 日(星期一)下午 14:00,召开地点为浙江省长兴县

太湖街道长州路 528 号公司办公楼 201 会议室。网络投票时间:(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5 月 10 日上午 9:15 至 9:25、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2)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1 年 5 月 10 日 9:15-15:00。

   上述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人员为:

   1、截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董事会聘请的律师及其与大会有关的工作人员。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共

计 18 人,共计代表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96,241,572 股,占诺力股份股份总额的

36.0206%。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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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计 7 人,共计代表具有有效表决权

的股份 96,073,772 股,占诺力股份股份总额的 35.9578%。

   通过网络进行投票的股东共计 11 人,共计代表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167,800 股,

占诺力股份股份总额的 0.0628%。

   本所律师认为,诺力股份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

记名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议题均获股东大会同意通过。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

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诺力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二一年五月十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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