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博特:2020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3916          证券简称:苏博特         公告编号:2021-031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36 元

    每股转增股份 0.2 股

    相关日期

                                新增无限售

                                        现金红利发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条件流通股

                                         放日

                                 份上市日

    A股      2021/5/17    -      2021/5/18    2021/5/19   2021/5/18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 2021 年 4 月 16 日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 发放年度:2020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350,257,332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0.36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 0.2 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26,092,639.52 元,转增 70,051,466 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 420,308,798 股。

三、     相关日期

                                 新增无限售

                                         现金红利发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条件流通股

                                          放日

                                  份上市日

    A股       2021/5/17   -      2021/5/18    2021/5/19   2021/5/18

四、     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控股股东江苏博特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 A 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及《关于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

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

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

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

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

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限售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

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

利时,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324 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

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

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324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

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 A 股股票(“沪

股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

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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