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信景气驱动12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1 年 5 月 11 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

基金主代码                 011273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1 年 4 月 8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申购起始日                 2021 年 5 月 13 日

赎回起始日                 2022 年 4 月 8 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21 年 5 月 13 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22 年 4 月 8 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21 年 5 月 13 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  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

                      持有期混合 A      有期混合 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11273         011274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转换、 是              是

定期定额投资)

注: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21 年 4 月 8 日。认购份额

的最短持有期限到期日(即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的 12 个月的月度对日前一日止)的

下一个工作日(含)起,基金管理人开始办理赎回或转换出业务。本基金认购份额的首个赎回或

转换出申请起始日为 2022 年 4 月 8 日。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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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不可抗力,或者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

始公告中规定。

  认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到期日(即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的 12 个月的月度对日

前一日止)的下一个工作日(含)起,基金管理人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

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单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

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费);泰信直销机构单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费)。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

基金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当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

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

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但单个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须低于基金总份额数的 50%(在基金运作

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也不得通过一致行动人变相规避

50%集中度。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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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 A 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前端申购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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