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创电子: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036      证券简称:联创电子      公告编号:2021―039

债券代码:112684      债券简称:18 联创债

债券代码:128101      债券简称:联创转债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规则,联创电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联创电子”)完成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的授予登记工作,现将有关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1、2021 年 2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

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激励对象符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

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4 日至 2021 年 2 月 18 日通过巨潮资讯

网和公司 OA 系统进行公示,并于 2021 年 2 月 19 日披露了《第七届监事会第十

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2、2021 年 2 月 22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

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

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23 日披露了《联创

电子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

情况的自查报告》。

   3、2021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七届监

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名单及权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激励对

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

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

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1、授予日:2021 年 4 月 29 日

   2、授予人数:318 人

   3、授予数量:1,524.75 万股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本激励计划授出权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益数量的比例    日股本总额比例

曾吉勇     董事、总裁      100.00       6.56%        0.10%

陆繁荣    董事、常务副总裁    20.00       1.31%        0.02%

罗顺根    副总裁兼财务总监    10.00       0.66%        0.01%

 饶威    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    10.00       0.66%        0.01%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

                   1,384.75      90.82%       1.32%

    员(314 人)

     合计(318 人)      1,524.75      100.00%       1.46%

   4、授予价格:5.60 元/股

   5、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6、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限售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上市日起计。授予

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

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其股

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

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

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

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在权益分派时分配到激励对象个人;若

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应的现金分红由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

理。

  (3)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至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30%

          日当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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