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政通: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0年年度现场检查报告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现场检查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数字政通

保荐代表人姓名:高强            联系电话:010-85127756

保荐代表人姓名:扶林            联系电话:010-85127756

现场检查人员姓名:扶林

现场检查对应期间:2020 年度

现场检查时间:2021 年 4 月 25 日

一、现场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意见

(一)公司治理                          是    否  不适用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核查了公司章程、三会相关文件,审阅了公

司的披露信息文件;实地查看了公司主要办公机构及员工的情况;访谈相关人员等。

1.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是否完备、合规                √

2.公司章程和三会规则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

3.三会会议记录是否完整,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及会议内容等要件

                                   √

是否齐备,会议资料是否保存完整

4.三会会议决议是否由出席会议的相关人员签名确认            √

5.公司董监高是否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

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履行职责

6.公司董监高如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履行了相应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7.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如发生变化,是否履行了相应程序和

                                         √

信息披露义务

8.公司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是否独立           √

9.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不存在同业竞争            √

(二)内部控制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查阅了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三会记录等,

查阅了公司的内审部门相关制度文件及内审报告;访谈相关人员等。

1.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如适用)    √

2.是否在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部门

                                   √

(如适用)

3.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构成是否合规(如适用)        √

4.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

                                   √

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如适用)

5.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进度、     √

质量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如适用)

6.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

                                 √

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如适用)

7.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

                                 √

次审计(如适用)

8.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

                                 √

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如适用)

9.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

                                 √

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如适用)

10.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

                                 √

报告(如适用)

11.从事风险投资、委托理财、套期保值业务等事项是否建立了完备、

                                         √

合规的内控制度

(三)信息披露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核查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信息披露重大差

错责任追究制度等,核查了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核查了投资者互动情况等,并查询了公司信息

披露前的股价异动情况;访谈相关人员等。

1.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

2.公司已披露的内容是否完整                    √

3.公司已披露事项是否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取得重要进展        √

4.是否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

5.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是否符合公司信息披露管

                                 √

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6.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是否及时在本所互动易网站刊载        √

(四)保护公司利益不受侵害长效机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审阅公司治理文件,核查了公司财务报告等

资料;搜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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