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盾光电: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862   证券简称:蓝盾光电   公告编号:2021-026

       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基金的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566 号)同意

注册,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297.00 万股,发行价格为 33.95 元/股,

募集资金总额 1,119,331,500.00 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

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076,951,365.53 元。募集资金已于 2020 年 8 月

11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

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0】230Z0151 号),对以上募集资金

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分别与徽商

银行铜陵北京路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支行、中

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井湖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肥分行及保荐机构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

  2021 年 2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五

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

意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研发中心及监测仪器生产基地建设项

目”的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并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安徽安光

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光环境”)增资,由安光环境作为

变更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公司将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资金

需要分批出资,以达到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的目的;并开设募集

资金专用账户及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

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

点及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1-016)。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

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公司与安光环境、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保荐机

构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截至 2021 年 5 月 7 日账户余额情况

如下: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募集资金(元)    用途

      中国光大银                   研发中心及

安徽安光

      行股份有限                   监测仪器生

环境科技        57000188000041596 70,000,000.00

      公司合肥分                   产基地建设

有限公司

        行                       项目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称“丁方”)与安光环境(以下称“甲方”)、中国光

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以下称“乙方”)、华龙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 57000188000041596,截至 2021 年 5 月 7 日,专户余额为 7000

万元,仅用于甲方“研发中心及监测仪器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

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___/_____万元(若有),开户

日期为__/___年_/_月_/_日,期限_/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

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

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丁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及丁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

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丁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

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丁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

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朱宗云、石天平可以随时到

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

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

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

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

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

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

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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