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为了进一步建立、
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
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
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
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公司制定了《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股权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
划”)。
为保证公司本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本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办法。
第一条 考核目的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是加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执行的计划性,量化公司股权激
励计划设定的具体目标,促进激励对象考核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确
保实现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各项业绩指标;同时引导激励对象提高工作绩效,提
升工作能力,客观、公正评价员工的绩效和贡献,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执行提供客
观、全面的评价依据。
第二条 考核原则
(一)考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考核评估激励对象;
(二)考核指标与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年度经营目标结合;与激励对象关
键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结合。
第三条 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所有激励对象,具体包括公司董事、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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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
励的其他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
性股票时以及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或其子公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聘用
合同或劳务合同。
第四条 考核机构及执行机构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本次股权激
励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公司人力资源中心组成考核小组负责具体考核工作。考核工作小组对
薪酬委员会负责及报告工作;
(三)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财务中心等相关部门负责相关数据的收集和提供,
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并负责激励对象考核分数的计算、考核结果的材
料汇总、保存;
(四)公司董事会负责考核结果的审核。
第五条 绩效考核指标及标准
激励对象获授的权益能否解除限售/归属将根据公司、激励对象两个层面的
考核结果共同确定。
(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的考核年度为 2021-2023 年三个
会计年度;若预留部分在 2021 年授予,则预留部分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
授予一致;若预留部分在 2022 年授予,则预留部分的考核年度为 2022-2023 年
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1、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
如下:
年度营业收入相对于 年度净利润相对于2018-2020
2018-2020年平均值增长率 年平均值增长率(B)
解除限售期/归属期 对应考核条件 (A)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目标值(Bm) 触发值(Bn)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 10% 5% 1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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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期 一:(1)以2018-2020年平均
值为基数,2021年营业收入增
长率达到(A)且净利润较
2018-2020年平均值增长率不
低于5%;(2)以2018-2020
年平均值为基数,2021年净利
润增长率不低于(B);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
一:(1)以2018-2020年平均
值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入增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长率达到(A)且净利润较
20% 15% 20% 15%
归属期 2018-2020年平均值增长率不
低于5%;(2)以2018-2020
年平均值为基数,2022年净利
润增长率不低于(B);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
一:(1)以2018-2020年平均
值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长率达到(A)且净利润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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