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亮股份: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

             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要求,我们作为浙江

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

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书面

确认和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与奥博特签署合作协议并成立合资公司,是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规划

的,可以凭借双方在铜管以及有色金属行业中的优势、地位以及互补性,强化行

业龙头优势,形成互利共赢的产业合作新局面。且本次参与投资事项的审议和表

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与奥博特签署合作协议并成立合资公司。

                     独立董事:范顺科、邓川、刘国健

                           二�二一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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