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轮股份: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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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1 年 4 月 13 日,公司召

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1 年 4 月 15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

出了《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

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

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

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

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逾 20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7 日下午 14:00 在浙江省天台县福溪

街道始丰东路 8 号公司 A 幢六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7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7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286,644,104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6.1881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2 名,均

为截至 2021 年 4 月 28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195,194,503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24.6428 %。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3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1,449,601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11.5453 %。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55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134,591,59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6.9918 %。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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