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50 证券简称:千红制药 公告编号:2021-034
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0 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
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于 2021 年 4 月 19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常州千红生化
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报的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1〕
第 31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公司对此高度重视,对问询函所述
事项进行了逐项认真自查,现将《问询函》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问题一】2020 年度,你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32
亿元。按照你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现金分红
应满足的具体条件为:(1)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但根据《2020 年度公
司利润分配的议案》,你公司拟现金分红 1.5 亿元。同时,你公司董事会
还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删除了前述“当年度实现
盈利”的要求。请你公司补充说明以下问题:
(1)请说明前述《2020 年度公司利润分配的议案》与《关于修改<
公司章程>的议案》是否可同时进行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决议是否有效。
【答复】:
公司为了落实证监会、深交所关于保障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要求,充分考虑了公司现有可分配利润的情形,制定了 2020 年度公
司利润分配的方案,拟进行现金分红。为避免产生与公司现行《公司章
程》的矛盾,所以公司提出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并提交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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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的内容和《2020 年度
公司利润分配的议案》的主要内容和精神一致,可以同时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根据现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制定并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
和章程修订方案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前置程序,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
分配方案和章程修订方案的决议有效,但需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方可实
施。
(2)如《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未获股东大会通过,其他议
案是否有效。
【答复】:
根据公司发布的 2020 年度股东大会议案汇编,其中《关于修改<公
司章程>的议案》、《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与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
回报规划》、《2020 年公司利润分配的议案》三项议案的主要内容和精神
一致,即落实证监会、深交所关于保障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要求,保障上市公司股东的分红权利。如《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未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导致不发生效力,则《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与未
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 年公司利润分配的议案》
相应不发生效力。其他《2020 年董事会工作报告和 2021 年公司发展规划
的议案》等七项议案的效力不受《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效力的
影响。
(3)请列明其他可能互斥或矛盾的审议结果。
【答复】:
公司已于《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公告编号:
2021-029)中“特别提示”,《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通过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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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度公司利润分配的议案》表决结果生效的前提。由此,现行《公
司章程》对于现金分红条件的修订议案与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
方案的议案具有效力上的一致性,需经股东大会一致审议通过后实施,
可能发生的互斥或矛盾的审议结果如下:
(一)如《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审议通过,且《公司利润
分配政策与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 年度公司
利润分配的议案》的表决结果生效,由此公司将按照股东大会决议的相
关规定实施现金分红;
(二)如《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未审议通过,则《公司利
润分配政策与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 年度公
司利润分配的议案》的表决结果无效,由此公司 2020 年度现金分红方案
不予执行。
其他《2020 年董事会工作报告和 2021 年公司发展规划的议案》等七
项议案不存在矛盾或互斥的结果。
(4)请结合前述问题,具体说明《2020 年度公司利润分配的议案》
是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
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
【答复】:
公司在有可分配利润的情形下,将《2020 年度公司利润分配的议案》、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与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与删除
现行《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中“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的《关于
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一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符合证监会、深交所
积极引导和鼓励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强化回报股东意识的相关意见和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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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律师意见详见《关于千红制药现金分红和章程修订相关事宜的
法律意见》(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问题二】2020 年度,你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32
亿元,期末可分配利润(按照母公司财务报表与合并财务报表数据孰低
原则)为 6.96 亿元。根据《2020 年度公司利润分配的议案》,公司拟以
总股本 1,249,8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2 元,
合计现金分红 1.5 亿元,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请你公司:
(1)请结合你公司经营特点和财务状况,说明上述现金分红方案是
否充分考虑了公司发展战略。
【答复】:
自 2011 年上市以来至 2019 年,公司累计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 190463 万元,连续 9 年实施利润分配累计现金分红 106917 万
元,分红率 56%,公司入选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于 2020 年发布的“上市公
司真诚回报榜单”。
2020 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16.68 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1.32 亿元,主要是由于计提“安信信托逾期理财产品”信用减值所
致。如剔除上述因素影响,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2.2 亿
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 31727.79 万元,较上年同比增长
96.40%;合并报表口径下可供分配利润为 6.96 亿元;截至报告期末公司
货币资金为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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