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希 望:关于终止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876     证券简称:新希望      公告编号:2021-71

债券代码:127015     债券简称:希望转债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7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2021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相关议案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审批程序

   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1 月 10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21 年 1 月 29 日召开 2021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公

司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

   2021 年 3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

八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度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

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同意确定以

2021 年 3 月 30 日为首次授予日,首次授予 156 名激励对象 2,934 万

股限制性股票。

  以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11 日、2021 年 1 月 30 日、

2021 年 3 月 31 日 在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网 站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关于终止本次激励计划的原因

  公司坚定做大做强养猪业务的中长期战略目标不变,但随着今年

外部环境的变化,从长期价值考虑,公司将更加注重有质量的增长,

坚持发展节奏与猪群基础、队伍建设、管理能力相匹配,确保有效、

有质量的出栏数量和经营结果。鉴于此,公司经审慎研究,决定终止

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公司回购的股份将继续用于未来公司的核心团队

股权激励。

  三、终止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终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事项符合《公司法》 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2021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由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尚未完成实际登记,激励对象未实际获得限制

性股票,因此本次激励计划不产生相关股份支付费用,本次激励计划

的终止不涉及回购事项,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终止本次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

  1、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7 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

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2021 年度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议案的议案》。

  2、鉴于本次激励计划已提交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议案尚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承诺

  公司承诺,自股东大会通过终止本次激励计划之日起三个月内,

不再审议和披露股权激励计划。

  六、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坚定做大做强养猪业务的中长期战略

目标不变,但随着今年外部环境的变化,从长期价值考虑,公司将更

加注重有质量的增长,坚持发展节奏与猪群基础、队伍建设、管理能

力相匹配,确保有效、有质量的出栏数量和经营结果。鉴于此,公司

经审慎研究,决定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公司回购的股份将继续用

于未来公司的核心团队股权激励。公司本次终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的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2021 年度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由于本次激励计划尚未完成实际登记,

激励对象未实际获得限制性股票,因此本次激励计划不产生相关股份

支付费用,本次激励计划的终止不涉及回购事项,不存在明显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

不利影响。

  七、独立董事对终止本次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终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2021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的规定;由于本次激励计划尚未完成实际登记,激

励对象未实际获得限制性股票,因此本次激励计划不产生相关股份支

付费用,本次激励计划的终止不涉及回购事项,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

利影响。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终止本

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对终止本次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

书,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终止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批准程序,不存

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

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终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

应就本次终止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九、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拟终止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独立意见;

  4、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终止 2021 年度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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