怡 亚 通: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

受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

(以下简称“经办律师”或“金杜律师”)出席了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 公司2021年4月13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

     报》、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

     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暨2020年度会议决议公告》;

   3、 公司2021年4月13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

    报》、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

    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4、 公司2021年4月13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

    报》、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

    记记录及凭证资料、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

    果;

   6、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7、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金杜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

供了金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

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金杜的文件和材

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金杜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

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金杜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

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金杜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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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

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金杜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

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金杜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

何其他目的。

  金杜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

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根据公司2021年4月9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暨2020年度

    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4月13日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

    了将于2021年5月7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金杜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通知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现场会议于2021年5月7日下午2:30在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李朗路3号怡

    亚通供应链整合物流中心1栋11楼会议室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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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7

    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7日上午9:15至下午

    15:00。

    金杜认为,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

    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金杜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

    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股东账户卡、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代理人的授

    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1人,代表可行使表决权的公司股

    份数166,710,01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7.8537%。

    公司董事、监事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共6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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