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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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1)第100号
致: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
(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
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下称“《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厦门狄耐克智能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基于对本《股东
大会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现场参与和审阅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
到了公司如下保证:其向信达提供的与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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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
疏漏之处。
在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
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
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 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根据2021年4月13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的《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4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发布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
前述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
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以及股东大会需审议的内容等事项。
经核查,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1
年4月29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出具了
股权登记日为2021年4月29日的证券持有人名册。
(二) 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公司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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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1年5月7日下午14:30在公司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
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5月7日上午9:15-9:25
和9:30-11:30、下午13:00-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1年5月7日上午9:15至2021年5月7日下午15:00时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 现场 出席 本次 股东大 会的 股东 及委 托代 理人共 12名 ,持 有公司 股份
79,2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本总额的66.0000%。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有资格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
(二)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网络投票统计
表,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16名,代表公司股份
10,868,0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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