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作为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
着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关于董事会提议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
审计机构的议案,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
审计业务执业资格,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并进行各项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过
程中,谨慎客观、勤勉尽责,出具的相关报告,能够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各期
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我们一致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21 年度的审计机构,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至董事会审议,并提请董事会
将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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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马可一 孙明成 彭华新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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