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久物流:长久物流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1)第 131 号

致: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

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指派律师王晓

芳、陈念佳出席了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

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

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

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

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司向本所及经办律师保证和承诺:公司为本次律师见证所提供的所有文

件、资料以及向本所律师作出的口头说明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已向本所

律师披露了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

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

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基于前述事实和承诺,现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及对

法律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公

司董事具有担任公司董事的合法资格;公司董事会不存在不能履行职权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及公

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定于 2021 年 5

月 7 日下午 14:30 召开。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于 2021 年 4 月 17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载了《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

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

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等。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公告中还

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说明。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通知的时

间、方式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5 月 7 日下午 14:30 时在北京市朝阳区石各庄

路 99 号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薄世久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1)2021 年 5 月 7 日,

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7 日

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2)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7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

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 2021

年 4 月 27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

记的相关资料等,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 3 人,代表股份数为 452,965,67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0.8468%。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通过网络

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数 8,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16%。以上通过

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 4 名,

代表股份数为 452,974,47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0.8483%。其中通过现场和网

络投票的持股 5%以下(不含 5%)的投资者(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计 3 人,

代表股份数为 23,519,944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1979%。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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