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2021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忠
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本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它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对本公司证券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
息,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
方式向所有投资者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公司及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
职责,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就其保证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而且还应当将上述内容作为重要提示在公告中陈述。
第四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及时、公平。
第五条 本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
和组织本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宜,是本公司与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上交所”)、地方证券监管部门及本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媒体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
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本公司独立董事也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规定,依照本公
司章程及本信息披露制度,依法承担和履行信息披露方面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就本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出具意见、保密尚未披露信息、承担相应责任、配合信息披露工作
等。
本公司监事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行为进行监督,在发现
问题时提出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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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其他相关人员也依法承担和履行本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义务,本公司任
何有关人员,包括本公司参股或控股的公司的负责人,在其所负责范围内发现可能需
要本公司进行信息披露的事项或可能影响本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事项时,应及时向本
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汇报。董事会秘书应提交董事长或董事会进行审议,
依法履行披露义务。
本公司的股东(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如果发生应当进行信息披露的事
项,应当在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之前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告知本公司,并将应当进行
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资料和信息全部提供给本公司。公司如果获悉公司股东、实际控
制人发生或可能发生应当进行信息披露的事项的,应当立即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联系确认;属于应当进行信息披露的,公司应当促使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将定期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问询,及时了解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变化情况。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
的沟通,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的文件资料
和信息进行保存和管理。
第六条 本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工作(如披露材料的撰写、初审、与股东、控股
子公司、参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往来和沟通等)由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完
成;信息披露的全部文件、资料和信息应当由董事会办公室统一存档和管理,保管的
期限应当不少于十年。董事会秘书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
书面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予以保存。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第七条 本公司应当履行下列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及时、公平披露所有可能对本公司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及时澄清与本公司有关的、非正式披露的信息;
(三)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
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露。本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
应当及时报告上交所,由上交所审核后决定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第八条 保密措施:
(一)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
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员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
证券交易价格,要负有保密责任;
(二)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必须将信息的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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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当本公司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本公
司证券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本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九条 本公司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具体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
告具体制度,明确本公司各部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及保密
责任,以保证本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要求。
第十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
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
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
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
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
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原则上为中文文本,如果确需同时出
具外文文本的,需要确保中文和外文文本内容一致。同时应在中外文文本中明确,在
中外文文本存在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三条 本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报送上交所。
第十四条 本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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