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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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海 锦 城律师 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 华丰动力股份 限公
海 锦 城律师 所 以 简称 本所 接受华丰动力股份 限公
以 简称 公 委托,就公 召开 2020 度股东大会 以 简称 本
次股东大会 的 关 宜,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法 以 简称 公
法 公 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法规 规章和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华
丰动力股份 限公 章程 以 简称 公 章程 的 关规定,出 本法律意
见书
为出 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 律师 所从 证券法律业
管理 法 和 律师 所证券法律业 执业规则 试行 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 ,遵循了勤勉尽 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
项进行了必要的 查和验证, 查了本所认为出 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 了公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全过程 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
认定的 实真实 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在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 任
鉴 ,本所律师 据 述法律 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 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精神,现出 法律意见如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 召开的程序
查,公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 董 会召集召开的 公 已于 2021
4 16 日在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信息披露媒体刊登 华丰动力股份 限公
关于召开 2020 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地点 审
议 项 出席会议人员 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
海 锦 城律师 所 法律意见书
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5 7 日 14:00 在潍坊 高新区樱前街
7879 华丰股份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通过 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和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中,通过 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 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1 5 7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 台的投
票时间为 2021 5 7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审 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 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公 法 公 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法规
规章和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 章程 的 关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5 人,代表 表决权股
份 59,711,600 股,所持 表决权股份数 公 股份总数的 68.8715%, 中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据公 出席会议股东 股东代理人签 及授权委托书 股东账户 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 3 人,代表 表决权股份
47,500,100 股,所持 表决权股份数 公 股份总数的 54.7867%
本所律师验证, 述股东 股东代理人均持 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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