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斯特:福斯特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

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提交的议案及相关文件,基于独立判断

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感光干膜和碱溶性树脂项目投资的议案》

  项目的实施可以进一步扩大公司感光干膜和碱溶性树脂的产能,满足公司电

子材料业务未来发展的需要,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未来盈利能力。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针对上述议案,公司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以下无正文)

                          2021 年 5 月 7 日

(本页无正文,为《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

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杨德仁:

(本页无正文,为《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

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刘晓松:

(本页无正文,为《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

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刘梅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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